2008年2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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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虎事件”引发的名誉权案续:
义乌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
通讯员 徐海香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华南虎事件”引发的名誉侵权案有了新进展。2月25日,义乌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关克提出的管辖异议。
  1月14日,义乌法院受理了原告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克的名誉权纠纷案(本报曾作报道)。之后,被告关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言论发表地等均不在义乌,且本案所涉“华南虎事件”属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义乌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义乌法院裁定认为,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名誉权案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义乌,故可以认定义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义乌法院据此依法享有管辖权。